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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浔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雷小建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浔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2007年10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浔检刑诉(20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沈颖,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雷某在本市南浔区旧馆镇X村X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从事仓管整理、开运输地板叉车的职务之便,私自从仓库运出地板,分5次以低价卖给上海经销商尚某、重庆万州经销商代某、山东烟台招远经销商郝某,所得货款均占为己有,职务侵占总计价值人民币65427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11月27日左右,被告人雷某与上海经销商尚某私自联系,称可以员工价出售地板,后又利用职务便利将梵戴克牌红檀色钻石红檀实木地板39箱(规格:910mm*122mm*18mm,每箱1.77632平方米)运出仓库,并以人民币12340元的价格卖给上海经销商尚某。上述地板价值人民币13717元。2、2012年12月7日左右,被告人雷某采用相同方法,私自将梵戴克牌红檀色钻石红檀实木地板1箱(规格910mm*122mm*18mm,每箱1.77632平方米)、梵戴克牌浅色安哥拉实木板2箱(规格910mm*125mm*15/2mm,每箱1.82平方米)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卖给上海经销商尚某。上述地板价值人民币1298元。3、2012年12月12日左右,被告人雷某采用相同方法,私自将梵戴克牌咖啡橡木实木油漆板44箱(规格760mm*124mm*18mm,每箱1.50784平方米)以人民币13930元的价格卖给上海经销商尚某。上述地板价值人民币145310元。4、2012年11月下旬,被告人雷某采用相同方法,私自将梵戴克牌拼花亚花梨(花梨舍宫)实木地板17.5箱(规格450mm*450mm*15mm,每箱1.62平方米)以人民币15500元的价格卖给重庆万州经销商代某。上述地板价值人民币16443元。5、2012年11月底12月初,被告人雷某采用相同方法,私自将梵戴克牌伊莎贝拉实木地板51箱(规格1210mm*165mm*15mm,每箱1.9965平方米)、梵戴克牌罗马风情实木地板4箱(规格910mm*122mm*18mm,每箱1.77632平方米)以人民币16300元的价格卖给山东烟台招远经销商郝某。上述地板价值人民币19439元。另查明,被告人雷某因本案于2013年1月1日被公安机关指定于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大桥路1号监视居住,至同年1月6日被逮捕,期间被监视居住5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童某、朱某、陈某、袁某甲、袁某乙、尚某、郝某、代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接受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货单,工资单,开销户记录查询单,邮政储蓄活期明细,转账凭证,货物运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出的被告人雷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於 芳人民陪审员 孔 品人民陪审员 余国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