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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与郑电明、李新喜、刘加森、张电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郑电明,李新喜,刘加森,张电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654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薛瑞照,行长。被告郑电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新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加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电亮,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与被告郑电明、李新喜、刘加森、张电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8月8日向被告发放借款3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6年8月7日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除偿还部分本息外,至今拖欠原告其余本息不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本院已于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就本纠纷作出(2008)胶商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书,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告所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亚欣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