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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08

案件名称

胡红杰与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段相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杰,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段相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化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胡红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化支公司,住淳化县南新街。被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苏家寨。被告段相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化支公司。本院在审理胡红杰段相辉,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化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红杰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 文人民陪审员 李 靖代理审判员 董卫群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