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恢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隋秀芝与由全国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秀芝,由全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隋秀芝,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由全国,男,住荣成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秀芝与被执行人由全国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9)荣人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