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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鲁厚金、王梅香与鲁厚银、王海娥、鲁金萍、安利才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厚金,王梅香,鲁厚银,王海娥,鲁金萍,安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49号申请人鲁厚金,男,汉族,农民。申请人王梅香,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鲁厚银,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海娥,女,汉族,农民。系鲁厚银之妻。被执行人鲁金萍,女,汉族,农民。系鲁厚银之女。被执行人安利才,男,满族,农民。系鲁厚银女婿。鲁厚金、王梅香与鲁厚银、王海娥、鲁金萍、安利才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鲁厚银、王海娥、鲁金萍、安利才四人赔偿鲁厚金11035.01元、赔偿王梅香7901.1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元。因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已将上述执行款项共计19074.14元全部执行到位,申请人未领取(注:因被执行人鲁厚银提出其做为另案原告对本案申请人鲁厚金提起诉讼,该案正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为有利于未来该案的执行,经征得本案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将本案执行款19074.14元暂提存至本院执行账户)。执行费18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