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强诉被告张福军、张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强,张福军,张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刘国强,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荆各庄矿业分公司下岗职工,住唐山市开平区马陡路荆各庄矿工房57-4-201。身份证号130205197807031515。被告张福军,男,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荆各庄矿运输部工人,住唐山市开平区马矿新区2楼2门303号。被告张伟,男,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荆各庄矿运输部工人,住唐山市开平区马矿新区16楼1门1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强诉被告张福军、张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自强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强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邵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