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厦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林加其与张湘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加其,张湘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厦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反诉被告)林加其,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树亭、林育滨,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湘琳,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舟雄,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林加其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湘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张湘琳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张湘琳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张湘琳撤回反诉。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6449元,减半收取为322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湘琳负担。审 判 长 张 超代理审判员 陈 杰代理审判员 吴春庆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