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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韵、张朋朋与西安华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韵,张朋朋,西安华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598号原告李韵,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朋朋,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韵之夫。被告西安华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韵、张朋朋诉被告西安华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韵、张朋朋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韵、张朋朋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韵、张朋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韵、张朋朋负担。审判员  薛元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