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文与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十堰汇盈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十堰汇盈贸易有限公司,赖玉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70号原告:刘文。委托代理人:王宇亮,湖北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上诉、申请执行、执行和解、代领执行款物等。被告: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程志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玲,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明,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被告:十堰汇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程幸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玲,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明,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第三人:赖玉聪原告刘文诉被告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汇城置业公司)、十堰汇盈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汇盈贸易公司)、第三人赖玉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文申请诉讼保全,要求保全被告汇城置业公司、汇盈贸易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刘强以其产权证号为××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十堰汇盈贸易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刘强产权证号为××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房屋1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京郧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