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麦青与康德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青,康德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麦青,女,1992年3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清源街2-1-9号。被告:康德全,男,1953年6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海伦胡同6-1-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麦青诉康德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麦青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麦青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安巍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翟 青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