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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麦青与康德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青,康德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麦青,女,1992年3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清源街2-1-9号。被告:康德全,男,1953年6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海伦胡同6-1-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麦青诉康德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麦青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麦青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安巍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翟    青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