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董红与烟台市御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烟台市御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董红。委托代理人:董乔彬,男。被告:烟台市御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石鹏村。法定代表人:于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岳东,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成荣,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红诉被告烟台市御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红交纳。审判员 宋继宝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贺洪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