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君诉被告钱建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268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3日。被告钱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晓焱人民陪审员 孔树恒人民陪审员 熊相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甘小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