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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仁海山、王淑香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任海山,王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被执行人任海山,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孤家子镇。被执行人王淑香,女,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孤家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梨树县人民法院(2012)梨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