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仁海山、王淑香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任海山,王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被执行人任海山,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孤家子镇。被执行人王淑香,女,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孤家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梨树县人民法院(2012)梨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