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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德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北京德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号国兴家园*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陈占民,主任。被执行人北京德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湖工业开发区三区18号。法定代表人钱德泰,董事长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诉北京德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20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以北京德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德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德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德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德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德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慎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运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