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谷城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许某某要求被告谷城县××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谷城县××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钟某某。被告谷城县××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龙某某。原告许某某要求被告谷城县××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平人民陪审员 黄明星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