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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刘海荣申请执行赵红旗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荣,赵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泾民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荣,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红旗,男,汉族,村民。刘海荣申请执行赵红旗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1)泾民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书,赵红旗应给付刘海荣财产抵价70000元,经济帮助费10000元,共计80000元。该案在执行中,赵红旗先后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执字第0015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永     涛审 判 员 赵     卫     斌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O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舒     明     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