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马燕与被告吴海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燕,吴海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749号原告马燕,女。被告吴海维,男。原告马燕与被告吴海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同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燕、被告吴海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燕诉称,2007年2月8日其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吴坷津,现年5岁。婚后由于双方生活习惯不同,性格差异较大,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教育费、生活费其与被告各半承担,车号为贵A610**雪佛兰轿车归其所有。被告吴海��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相识,次年5月举办婚礼,2007年2月8日领取结婚证,同年8月30日婚生一子吴坷津,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双方生活习惯及性格差异产生争执,影响夫妻感情,原告遂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生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生活习惯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燕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同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娅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李娅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