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二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铁树、李英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铁树,李英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371号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安平县汉王路2号。法定代表人孟宪如,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会钦,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子文信用社主任。被告张铁树。被告李英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铁树、李英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