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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非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添金天然气有限公司其他纠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宜宾市添金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非第1号申请执行人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江安县。法定代表人李国华,局长。委托代理人蒋隆文,该局工作员。被执行人宜宾市添金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溪区。法定代表人钟敏。本院在执行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执行宜宾市添金天然气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案号﹤2013﹥江安非执字第1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已外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基本帐户待查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非执他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泽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舒玉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