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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696号原告高某,男,1987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马某,女,1982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高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九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