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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8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80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武社,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国,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雁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案款112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该案总标的为1200126.08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结案,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80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