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5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马志国与金玮、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国,金玮,金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518-2号原告马志国。被告金玮。被告金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国诉被告金玮、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金鑫为法定代表人的长春隆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未售房屋(由原告提供明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抵押及毁损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西四环交汇翟家棚户区一期工程第34幢(丘地号:7-2/561-40)601号、第19幢(丘地号:7-2/561-60)1101号、第46幢(丘地号:7-2/561-34)105号、第1-2幢(丘地号:7-2/561-31)110号,绿园区迎宾以北新四环城路以东翟家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第53-1、P3幢(丘地号:7-2/561-57)101号的房屋的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后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曲 卓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三��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