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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新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邱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民初字第187号原告邱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员 贝海滨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昆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