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素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素平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蒙刑初字第00251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素平,女,汉族,1949年3月27日出生,文盲,住蒙城县。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取保候审。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3)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素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永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素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下午,蒙城县公安局三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查时,发现被告人曹素平在自家菜园及其儿子刘子伟院内种植罂粟共计1133株。巡查民警当场将曹素平种植的罂粟予以铲除。上述事实,被告人曹素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体彬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销毁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素平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素平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曹素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素平犯罪的具体情节、性质及悔罪态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素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宁审 判 员 李辉江代理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