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行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应金飞与温岭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金飞,温岭市公安局,李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台行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应金飞。委托代理人许荣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应中华。委托代理人吴永康、陈继敏。原审第三人李利君。上诉人应金飞因诉被上诉人温岭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台温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应金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应金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继红审 判 员 徐后利代理审判员 庞丹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