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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孟某、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颢隆客运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孟某,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颢隆客运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孟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996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薛长兵,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松,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男。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颢隆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涡路西侧胜利加油站南侧。法定代表人:佟茂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恒,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126号。负责人:吴劲松,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孟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孟某、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颢隆客运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