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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季玉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岩,季玉,四平市万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法定代表人柏广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超,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岩。被执行人季玉。被执行人四平市万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运家园小区2号楼4单元101-102。法定代表人王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岩、季玉、四平市万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28813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7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岩、季玉、四平市万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2881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丽代理审判员  贾桂霞代理审判员  聂 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