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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柳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柳某某,柳某甲,马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初字第45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柳某某被告柳某甲(柳某某长子)法定代理人柳某某,柳某乙母亲。被告马某某(柳某某次子)法定代理人柳某某,马某某母亲。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合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王某某与柳某某、柳某乙、马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治峰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1、判令三被告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借原告1万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柳某某辩称:原告提供的欠条是否系被告丈夫亲笔书写存在质疑,欠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借条,不能证实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欠条上的印章马生军虽系被告丈夫入赘前的名字,但入赘后再未用过。欠条上的年份明显是涂过的不是合法证据,也未写明借款原因,被告不知道此事。被告丈夫长期参与赌博,有欠款也是赌债,被告无偿还义务,且被告未继承遗产,被告丈夫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柳某某的丈夫入赘柳某某家,与王某某系同村。王某某诉称2012年农历3月17日,柳某某丈夫来到其家中,以他哥有病急需用钱为由借款,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月息150元,柳某某丈夫出具1万元欠条1张,签章为马某甲,落款日期为古历2012年3月17日。2013年4月19日柳某某丈夫参与赌博,在公安机关查赌过程中死亡,柳某某及家人取得了死亡赔偿金。王某某向柳某某催要欠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提供该欠款属柳某某与其丈夫共同所欠的证据。该欠条年份中的“12”是涂改过的日期。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被告的陈述;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的身份;3、原告提供签有柳某丙名字,签章为马某甲,金额1万元,日期为古2012年3月17日的欠条1张(2012年中的12涂改过)。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某某持有的欠条,虽有柳某某丈夫的名字,但却没有欠款用途,其不能提供被告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且柳某某不认可有此欠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柳某某的丈夫生前入赘柳某某家,王某某未能提供被告继承了遗产的证据。被告及家人取得的死亡赔偿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同时该欠条明显经过涂改,不是合法证据,王某某主张被告清偿欠款的请求无相应的证据证实,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治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建勋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5年3月22日(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