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商外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卢益维、杨孝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卢益维,杨孝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外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佐佐木卓夫。委托代理人:刘智峰。委托代理人:李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益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孝昌。上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益维、杨孝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3)甬余商外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3)甬余商外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金汉代理审判员 陈光仪代理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