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恢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福德与刘明波、王晓霞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德,刘明波,王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德,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明波,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晓霞,女,住荣成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德与被执行人刘明波、王晓霞欠款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1999)荣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