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执民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锦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锦芳,徐丁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1887号申请执行人徐锦芳。被执行人徐丁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湖长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徐丁芳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宗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