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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巡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王银忠与曾有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忠,曾有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巡民初字第63号原告:王银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红泉。被告:曾有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毛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建华。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银忠与被告曾有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瑜群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蔡竞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