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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贺志康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志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志康。委托代理人:陈锡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海航。委托代理人:石红光。上诉人贺志康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甬仑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贺志康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贺志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志康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灵波审 判 员  朱亚君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陆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