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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高润贵与宫承慧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润贵,宫承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高润贵,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宫承慧,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润贵与被执行人宫承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迎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