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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朱某甲诉云某甲等民间借贷管辖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甲,云某甲,杨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甲,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某甲,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朱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云某甲、杨某甲民间借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2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与被上诉人杨某甲自2005年结婚开始就住在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杨某甲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北辰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天津市北辰区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杨某甲的经常居住地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杨某甲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北辰区,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认为由其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康 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