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董星亮与邸宁、邸洪彪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星亮,邸宁,邸洪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董星亮。被执行人邸宁。被执行人邸洪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11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邸宁、邸洪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邸洪彪在其妻姜兴瑞名下的座落于青州市弥河镇刘家村的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