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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顾宗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高,顾宗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监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吕高(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82********)。委托代理人:曹海江,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金鑫,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顾宗花(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7********)。申请再审人吕高因与被申请人顾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2)甬仑商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高申请再审称:宁波市北仑区法院一审认定案件事实的借款合同是顾宗花伪造的,借款合同上的签名非申请再审人所写。请求撤消(2012)甬仑商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院审查查明:在审查过程中,吕高要求对2011年1月19日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吕高”的签名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2013年6月5日,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日期为“2011年1月19日”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处“吕高”签字是吕高书写的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吕高称宁波市北仑区法院一审认定案件事实的借款合同是顾宗花伪造的,借款合同上的签名非申请再审人所写的证据不足。吕高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吕高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聂宗莲代理审判员  马艳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乐贞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