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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北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北民初字第324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被告:姜某某,男,汉族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荣胜审 判 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朝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