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建东、郑州佳美喜庆用品公司生命权与郑州佳美喜庆用品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东,郑州佳美喜庆用品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524号原告王建东。被告郑州佳美喜庆用品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东诉被告郑州佳美喜庆用品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建东承担。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