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杨林祥与王小兵、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祥,王小兵,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祥。被执行人王小兵。被执行人王建军。杨林祥诉王小兵、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1)凤翔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清偿借款本息1608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凤翔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汶金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师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