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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执恢字第76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与陈寿明、陈碧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陈寿明,陈碧虹,陈碧芳,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鹏丰工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孙峥拟稿时间2013.7.10核稿意见领导审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恢字第76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原名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河池分公司),住所地XXXXX。负责人邓林,XXXXX。被执行人陈寿明(又名陈寿盟),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碧虹,女,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碧芳,女,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鹏丰工贸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寿明。上述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深宝法房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以((2012)深宝法执恢字第76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寿明(又名陈寿盟)名下粤B6AS**小型汽车一辆,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碧虹的银行帐号。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寿明(又名陈寿盟)名下粤B6AS**小型汽车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碧虹银行帐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仕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