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环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文、孟广玲与范树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孟广玲,范树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环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刘文,男,1957年6月15日生,满族,个体,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孟广玲,女,1952年5月25日生,满族,个体,现住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广彬,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范树文,男,61岁,民族不详,退休干部,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财产保险公司家属楼西门501室。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文、孟广玲诉被告范树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孟广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哲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