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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盛海燕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海燕,李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盛海燕,女,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李明胜,男,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盛海燕与被执行人李明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5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明胜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明胜银行存款1405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