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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70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陈晓与辛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辛悦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70452号原告陈晓,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辛悦刚,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乃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晓诉被告辛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乃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晓诉称,2007年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以其父母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便向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姐姐借款共计11万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借款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2010年5月,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由被告偿还家庭所有债务。原告因此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所欠借款11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被告辛悦刚辩称,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债务为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登记结婚,于2010年5月27日在青岛市市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双方无财产。被告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欠陈晓11万元,其中包括陈晓父母4万元,欠陈晓姐3万元,欠陈晓本人4万元,本11万元在离婚协议书上存在,落款时间为2009年9月。原告于庭审中陈述借款时间发生在2009年9月,借条形成时间为2010年5月底,双方离婚之后补写的;并陈述欠其父母的4万元系被告向原告父母借的,欠其姐姐的3万元系原、被告一起想原告姐姐借的。被告于庭审中陈述借条形成时间为借条落款时间,即2009年9月份。上述事实,有借条、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业经本院庭审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被告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出具借条,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形成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该借条载明的债权人并非仅为原告,其他各债权人可另行向被告主张债权。关于原告提出该借条系于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出具的,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