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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130-1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志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小兵。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小兵归还借款48500元及利息4903.35元,承担诉讼费52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小兵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现本院依法对该房产委托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评估拍卖正在进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汶金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师海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