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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店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保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44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保伟,男,1975年8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身份证号:。2013年4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保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保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5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王保伟醉酒后驾驶车号为×××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亲贤北街体育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7.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王保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5.8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保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报告书、检定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及鉴定人执业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网上查询信息、机动车网上查询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相关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保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保伟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保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