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9-01-03
案件名称
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世华、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世华;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法定代表人唐文,董事长。第一被告孙世华,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庄河市。第二被告于英,女,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孙世华、第二被告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7元,减半收取为743.5元,由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秀群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焕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