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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晋市法民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维持阳城县人民法院(2007)阳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二、张某酌情给付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的租房费用2000元。三、张某一次性给付李某经济帮助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共计700元由李某和张某各负担35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3)阳执字第1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