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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08

案件名称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张明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明力,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二看守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被告人张明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明力驾驶粤B909**号小型轿车沿信正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洋河乡卧牛店村路段时,与相向而行的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的豫SQ33**两轮摩托车及被害人周义慧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使周义慧受伤,摩托车乘坐人柳贵荣、吕瑞雪受重伤,吕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张明力在抢救伤员过程中逃逸。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明力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明力于2013年2月17日17时许到信阳市交警部门投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明力的亲属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张明力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柳贵荣、吕瑞雪、周义慧、吕健及死者吕某某的近亲属共计29.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明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清明、方安详、陈永业及柳春荣的证言,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和破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且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张明力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明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明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万汶审判员  贾云清审判员  徐永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