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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二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波诉被告方继生、郭永东、黄志敏、曹启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波,方继生,郭永东,黄志敏,曹启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0498号原告:李海波委托代理人:周锋,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继生被告:郭永东被告:黄志敏被告:曹启星被告郭永东、黄志敏、曹启星委托代理人:徐业良,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修理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波诉被告方继生、郭永东、黄志敏、曹启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四被告已按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李海波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海波承担。审 判 员  张 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萍萍 关注公众号“”